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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企业复工复业时间,河南在哪里?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386次 时间:2020-02-03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杭州复工日期和上海广东一样,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而且发现有企业提前复工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钱塘新区社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要求,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社保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制人社系统公共区域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全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之前,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有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对于确需组织的考试、招聘等活动,应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同时,做好对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有效落实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切实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行政审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

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力度;充分发挥“网上办”“掌上办”等平台作用,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配备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提醒进入办事大厅的服务对象戴口罩,必要时落实体温测量等措施;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活动。

三、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督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强对企业开工监测,一经发现有提前复工苗头或开工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决迅速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指导企业妥善安排好职工生活,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节后企业开工情况、外地农民工返工情况排摸和研判,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四、积极落实医护及相关人员的社保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搞好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以及此次应对疫情工作的新要求,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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