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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点检查结果 天津商业大学被要求限期整改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386次 时间:2020-05-02

(二)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评估材料要求、评估程序,反馈评估意见和接受异议的时限、方式,处理异议的具体办法等。

(三)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评估材料并提交有关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同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脱密处理。

(四)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2020年5月15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提交放弃的书面申请。

(五)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参评专家一般应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尚未解除,本次专项评估相关工作主要采取通讯评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除非疫情防控允许,不做进校实地考察安排。

(六)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达到本次参评专家总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按评估“不合格”处理)。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当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七)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可能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按专项评估工作方案作出处理。

(八)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当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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